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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宗军、陈玉峰、上官迎光申请执行王玉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军,陈玉峰,上官迎光,王玉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王宗军,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申请执行人陈玉峰,男,196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义马市。申请执行人上官迎光,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王玉拴,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渑民一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期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渑民一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