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汪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841号原告:汪某,女,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邵某,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