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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俄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俄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贺某某被告俄某某本院在审理贺某某与俄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