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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韩培红、韩锡涛等与卜耀宏、富裕县弘远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培红,韩锡涛,卜耀宏,富裕县弘远运输车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895号原告:韩培红,农民。原告:韩锡涛,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董红旗。被告:卜耀宏,司机。被告:富裕县弘远运输车队,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负责人:沈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萌,该公司法务人员。原告韩培红、韩锡涛与被告卜耀宏、富裕县弘远运输车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培红、韩锡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卜耀宏、富裕县弘远运输车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培红、韩锡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培红、韩锡涛撤回对被告卜耀宏、富裕县弘远运输车队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