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侯晓娜与北京利马赫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晓娜,北京利马赫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095号申请执行人侯晓娜,女,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暂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北京利马赫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刘亚锟,总经理。侯晓娜与北京利马赫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利马赫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一直未自动按照判决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利马赫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利马赫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利马赫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利马赫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思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