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5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红云与张海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云,张海祁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初字第5455号原告李红云。被告张海祁。委托代理人崔学百,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云与被告张海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云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已减半收取455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李红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玉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