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获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杜兴平申请李志民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普通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获执字第847号李志民:你(单位)与杜兴平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兴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杜兴平支付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款4000.0元。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获嘉支行营业部;户名:获嘉县人民法院诉讼款;帐号:401101040012933;承办人:卞光智;电话:452****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