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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永富犯运输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永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24号罪犯李永富,男,1978年4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苍溪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8日作出(2005)曲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永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2011年4月10日、2013年5月9日、2014年6月18日裁定共减刑四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李永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永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执行没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