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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4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陈红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红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4615号原告北京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C座11层1101-1109,注册号110108014230830。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松佶,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红斌,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景彤,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游互动公司)诉被告陈红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微游互动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吴子芳、李松佶与被告陈红斌之委托代理人景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微游互动公司诉称,陈红斌系我公司员工,双方于2012年11月8日签订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在我公司担任PHP工程师一职,双方约定月薪为12000元,我公司于每月5日或之前支付陈红斌上个月的工资。经员工举报和我公司调查核实后发现,陈红斌存在多次请他人代打考勤卡、冒充上班的行为,且实际出勤、工作时间均晚于打卡时间。经我公司通知、警告,陈红斌仍然无视劳动纪律,不仅假冒正常上班骗取我公司全勤工资,还引起我公司内部其他员工严重不满,在我公司内部造成严重恶劣影响。基于以上原因,我公司于2015年3月9日以陈红斌严重违纪一事与其进行了面谈,并解除了与陈红斌的劳动关系。我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陈红斌:1、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年终奖金300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0元;3、诉讼费用由陈红斌负担陈红斌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微游互动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项诉求双方在劳动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微游互动公司应每年向我支付年终奖金。同时2014年以前微游互动公司一���按时每年发放年终奖金,故微游互动公司应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年终奖金30000元。第二项诉求微游互动公司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未提交我存在代打卡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我没有见过微游互动公司出具的考勤管理制度,其次我不认可自身存在代打卡考勤的行为,微游互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陈红斌于2012年11月8日入职微游互动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2年11月8日至2015年11月7日的劳动合同;微游互动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陈红斌支付上一个自然月工资;微游互动公司以刷卡形式对陈红斌进行考勤管理;陈红斌正常出勤至2015年3月9日,当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就月工资标准一节,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陈红斌入职时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陈红斌主张自2013年8月其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0元,并提交了银行明细单(显示2013年8月前陈红斌月实发工资数额为8800元至11500元之间,2013年8月实发工资数额为12507.85元,此后实发工资数额均在12000元左右)、在职证明(内容载明陈红斌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月,出具时间为2014年9月22日)等证据予以佐证。微游互动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主张自2014年9月起陈红斌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0元,但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2015年3月9日微游互动公司以陈红斌存在多次代打卡、出勤时间晚于打卡时间为由与陈红斌解除劳动合同。微游互动公司为证明其解除行为合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录音光盘及对应文字资料,该录音证据录音时间为2015年3月9日,谈话对象为微游互动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张某与陈红斌,内容载明:“陈红斌:这个事情到底触没触犯和我一样的错……陈红斌:我希望能得��一个公平的对待嘛……张某:那这个事我已经通知到你了,然后我们劳动合同于今天就解除了……陈红斌:那我问一下,我怎么能得到一个公平的对待,就是其他人代打卡的,我什么时候能看到他们和我处罚相同?”;证据2、违纪处罚单,内容载明陈红斌“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2月16日期间连续多次请他人代打考勤卡,而本人实际出勤时间均晚于打卡时间,该行为属于诚信问题,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考勤相关规定及员工行为规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落款处加盖微游互动公司公章,但未见有陈红斌签字;证据3、员工手册(致辞及考勤管理制度),其中考勤管理制度载明员工上下班需本人亲自打卡,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签到或打卡一次及以上的属严重违纪行为,对于累计两次违纪或一次严重违纪,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陈红斌对录音证据、违纪处罚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否认存在违纪行为;对员工手册(致辞及考勤管理制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微游互动公司未能就员工手册(致辞及考勤管理制度)已有效送达陈红斌提交进一步证据。就年终奖金一节,陈红斌主张其年终奖金保底数额为2个月工资,并提交了劳动合同及附件(聘用信)予以佐证,该聘用信载明“年终奖金:2~6个月薪资的年终奖,年终奖视当年业绩由上级主管确认数额,无论业绩如何,2薪是保底数额”。微游互动公司对聘用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年终奖金是否支付及数额根据员工个人绩效表现决定,陈红斌不享有年终奖金。另,双方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微游互动公司)可以根据其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向乙方(陈红斌)发放奖金。奖金是否支付和支付的金额根据乙方个人的绩效表现来确定。另查,陈红斌曾以要求微游互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终奖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一、微游互动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红斌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年终奖金30000元;二、微游互动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红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0元;三、驳回陈红斌的其他仲裁请求。微游互动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5328号裁决书、劳动合同及附件、员工手册(致辞及考勤管理制度)、录音光盘及对应文字资料、违纪处罚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在劳动��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微游互动公司以陈红斌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理应就陈红斌存在违纪行为以及解除劳动合同之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二者缺一不可。首先就违纪行为一节,依据微游互动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显示陈红斌曾认可有错,并要求公平对待,并表示:“我怎么能得到一个公平的对待,就是其他人代打卡的,我什么时候能看到他们和我处罚相同?”,确与微游互动所持陈红斌存在请他人代打卡行为之主张相符,故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其次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一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就本案而言,虽微游互动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致辞及考勤管理制度),且考勤管理制度中载明对于代打卡行为属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但陈红斌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微游互动公司未能就上述制度已进行公示或有效送达陈红斌提交进一步证据。鉴于此,微游互动公司以陈红斌存在代打卡行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确属违法。微游互动公司应向陈红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就计算基数一节,微游互动公司主张自2014年9月起陈红斌月工资标准由12000元调整为15000元,但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理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反而,陈红斌提交的银行明细单载明2013年8月前实发工资数额为8800元至11500元之间,此后确有明显上涨,数额在12000元左右,故本院对于陈红斌所持自2013年8月起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0��的主张予以采信。经核算,微游互动公司应向陈红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0元。就年终奖金一节,陈红斌提交的微游互动公司认可真实性的聘用信中明确载明“2薪是保底数额”作为年终奖金保底数额,与业绩无关。现陈红斌要求微游互动公司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2014年度年终奖金符合上述约定,并无不当,故微游互动公司应向陈红斌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年终奖金3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红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七万五千元;二、北京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红斌二O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终���金三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 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星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