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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9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因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梨孤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彩礼款20000元、2014年度抚养费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完毕。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孤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兴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