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锋与被告薛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锋,薛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466号原告李雪锋,男,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薛盛,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锋与被告薛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李雪锋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李雪锋负担250元。审判员 王雅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