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08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罗雷。辩护人吴秋兰、瞿孝荣,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雷犯强奸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婷婷、被告人罗雷及其辩护人吴秋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雷因先前酒吧买单事宜对被害人李某某心存不满。2015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罗雷在知晓被害人李某某致电马某某要求马某某送其回嘉定的情况下,被告人罗雷遂与马某某一同驾车去接被害人李某某,为防止被害人李某某拒不上车,被告人罗雷提前下车,并在马某某接到被害人李某某后中途再上车,并换被告人罗雷驾车,在被害人李某某对驾驶方向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被告人罗雷又拿掉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并将车辆开至本区佘山镇青天路新陆路路口北侧荒地处,后让马某某下车,采用威胁被害人李某某下车并拉扯其下车的方式,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罗雷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罗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邓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及微信、短信截屏,案发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雷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雷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虽然辩称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在庭审中仍能基本供述犯罪事实,故可认定为坦白,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雷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罗雷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罗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文华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人民陪审员 马蒙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