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法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荆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499号申请人荆某某,男,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太康县。被申请人曹某某,女,汉族,1991年9月12日生,住太康县。荆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太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曹某某返还原告荆某某彩礼现金15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8月14日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间,被执行人曹某某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太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孔执行员 彭庆福执行员 万方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忠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