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与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53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梅,女。委托代理人郑王剑,男。被执行人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力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申请执行市政行处罚字(2014)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0日在西安市西影路天然气施工现场实施挖掘道路施工超过许可期限9天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市政行处罚字(2014)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市政行处罚字(2014)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牛咏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