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诸南招与深圳市志联佳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南招,深圳市志联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34号原告诸南招。委托代理人杨海东,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志联佳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拼。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南招与被告深圳市志联佳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万丽华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人民陪审员  罗荣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