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宁波顶和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南创世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顶和电子有限公司,河南创世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顶和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创世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金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宁波顶和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创世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宁波顶和电子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河南创世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宁波顶和电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南创世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现该案仍未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宁波顶和电子有限公司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创世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原广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