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黄与王建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黄,王建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27号原告:吴黄,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王建厂,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黄诉被告王建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吴黄负担。审判员 李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