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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959号原告陈某(反诉被告),男,住永州市零陵区。被告何某(反诉原告),女,住道县。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告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反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被告的反诉。现因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反诉费150元,由被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周忠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