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35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张雪岩代理审判员 李玉鹏人民陪审员 张文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