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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行非审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萧县公安消防大队申请执行曾献奎消防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萧县公安消防大队,曾献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萧行非审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萧县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西段。负责人:刘海飞,宿州市萧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曾献奎,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系萧县鑫海岸浴场业主。申请执行人萧县公安消防大队以被执行人曾献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萧公(消)行罚决字(2015)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萧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萧公(消)行罚决字(2015)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萧县公安消防大队申请强制执行的萧公(消)行罚决字(2015)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及逾期不交纳罚款加处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昭玲审 判 员  李雪芹代理审判员  单光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