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民申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毛丽红与毛芝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毛芝平,毛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申字第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芝平,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毛丽红,农民。再审申请人毛芝平因与被申请人毛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浙衢商终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毛芝平申请再审称:1、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毛芝平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24小时内提出反悔,委托代理人没有到庭参加调解。2、调解违法,毛芝平已经还清借款,不应重复归还。调解书中所涉毛芝平作为担保人代毛丽红归还夏良忠借款及相关案件受理费,应另行主张追偿。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法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调解协议上明确载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且在二审询问时毛芝平明确表示同意调解,毛芝平也未提供其在调解书送达前表示反悔的证据。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场参加调解并不影响本人调解的真实意思表示,毛芝平关于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毛芝平作为担保人代毛丽红偿还的借款,已经成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毛芝平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已还清涉案借款,在不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下,法院主持调解并不违法。综上,本案二审调解不违反自愿原则,作出的调解书也不存在违法情形,毛芝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毛芝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舒红胜代理审判员 郝宽国代理审判员 胡建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陈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