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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曹毕聪与陈方强、丁丽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毕聪,陈方强,丁丽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125号原告曹毕聪。被告陈方强。被告丁丽娅。原告曹毕聪诉被告陈方强、丁丽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陈方强、丁丽娅归还借款2124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付清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13日,原告曹毕聪与被告陈方强经重新结算,被告陈方强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曹毕聪借得人民币¥21240.00元正,于2014年7月20日前归还。逾期未还利息按月息五分计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方强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陈方强与丁丽娅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2月6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方强、丁丽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毕聪借款本金2124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6元,由被告陈方强、丁丽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燕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