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那×与张×1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张×1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151号原告那×,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张×1,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原告那×诉被告张×1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那×及被告张×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那×诉称:原告那×与被告张×1原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女儿张x2。2014年双方在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人民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张x2归原告那×抚养,被告张×1不能按时支付抚养费,双方己商议将张x2抚养权变更给被告张×1抚养,应此,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令判决婚生子张x2由被告张×1抚养。被告张×1辩称:不按时支付抚养费不认可,孩子判给我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那×与张×1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有一女:张x2,2012年7月30日出生。2014年12月,双方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张x2判归由那×抚养。现那×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张x2由张×1抚养。在审理中,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均同意变更抚养且均同意那×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但双方对给付期限存在争议,故未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有(2014)房民初字第14264号民事调解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的权利和义务。现那×和张×1均同意变更孩子抚养权,对此本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同时双方对抚养费的数额达成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及日常生活习惯予以确定。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那×与被告张×1之女张x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被告张×1抚养,原告那×自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一千元至其女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月五日前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张×1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金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