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崇军与普兰店市鞍子山墓园、邵魁鹏、普兰店市民政局、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崇军,普兰店市鞍子山墓园,邵魁鹏,普兰店市民政局,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刘崇军。委托代理人:艾吉林。被告:普兰店市鞍子山墓园。法定代表人:邵魁鹏。委托代理人:赵明。委托代理人:华洋。被告:邵魁鹏。被告:普兰店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程绍东。委托代理人:赵明。委托代理人:华洋。被告:王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崇军诉被告普兰店市鞍子山墓园、邵魁鹏、普兰店市民政局、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崇军撤回对被告普兰店市鞍子山墓园、邵魁鹏、普兰店市民政局、王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刘崇军。审 判 长 陈立杰审 判 员 邹丽娟人民陪审员 曲 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萌2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