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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崇军与普兰店市鞍子山墓园、邵魁鹏、普兰店市民政局、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崇军,普兰店市鞍子山墓园,邵魁鹏,普兰店市民政局,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刘崇军。委托代理人:艾吉林。被告:普兰店市鞍子山墓园。法定代表人:邵魁鹏。委托代理人:赵明。委托代理人:华洋。被告:邵魁鹏。被告:普兰店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程绍东。委托代理人:赵明。委托代理人:华洋。被告:王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崇军诉被告普兰店市鞍子山墓园、邵魁鹏、普兰店市民政局、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崇军撤回对被告普兰店市鞍子山墓园、邵魁鹏、普兰店市民政局、王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刘崇军。审 判 长  陈立杰审 判 员  邹丽娟人民陪审员  曲 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萌2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