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国圣、刘民荣等与公茂学、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圣,刘民荣,刘敏香,刘军民,公茂学,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902号原告刘国圣,居民。原告刘民荣,居民。原告刘敏香,居民。原告刘军民,居民。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发会,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茂学,居民,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克银,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圣、刘民荣、刘敏香、刘军民与被告公茂学、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国圣、刘民荣、刘敏香、刘军民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圣、刘民荣、刘敏香、刘军民负担。审判员 魏善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