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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甲诉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025号原告刘某甲,女,农民。被告刘某乙,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拴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