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甲诉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025号原告刘某甲,女,农民。被告刘某乙,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拴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