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仲审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小丽与卢润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小丽,卢润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仲审字第179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陈小丽,身份证地址:广西博白县博白镇。委托代理人:樊启彪,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卢润红,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镇生,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小丽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497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小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一、仲裁裁决隐瞒掩盖涉案房屋未办理涂销手续、证人证言关于其在2014年12月30日之后继续履行职责、卢润红代理人在庭审中确认以合同为准、卢润红在2014年12月10日发出解除短信等事实。二、仲裁裁决通过歪曲事实裁决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庭没有采纳卢润红的证据,没有另外审查卢润红是否有违约行为,单方面以申请人没有付款得出申请人违约的结论是歪曲事实。申请人认为,仲裁庭在本案裁决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对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以认定、故意隐瞒对对方不利的事实,是典型的枉法裁决,从裁决书对证据的列举、对事实的查明和仲裁庭意见中都可以看出仲裁庭枉法裁决。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497号裁决。对陈小丽的申请,被申请人卢润红认为,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理由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查查明,2014年9月12日,陈小丽与卢润红以及中介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小丽向卢润红购买房产。2014年9月15日,双方网签《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卢润红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穗仲案字第497号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小丽在本案中明确,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撤销涉案裁决,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仲裁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至于申请人提出的裁决未采纳其证据、未认定有关事实以及未审查卢润红的履约行为等问题,属于裁决书的实体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不能作为撤销裁决的理由,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同时,仲裁庭对上述问题和申请人持有不同意见亦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枉法裁决”,故,申请人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小丽关于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497号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陈小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明艳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徐玉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洁珺朱志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