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京伟与张秀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544-1号申请人王京伟,居民。被执行人张秀丽,教师。本院在执行王京伟与张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平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秀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秀丽所有的位于平邑县宜家经典小区4号楼三单元201室楼房一套【平房建2011字第0XXXX6号】(详见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秀丽所有的位于平邑县宜家经典小区4号楼三单元201室楼房一套【平房建2011字第0XXXX6号】(详见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郝建业审判员 陈玉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贵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