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孝云与被告石泉县湘晨责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云,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刘孝云,女,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被告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机构代码证号码:67512046一5。法定代表人封昀,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孝云与被告石泉县湘晨责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孝云于2015年8月17日口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未损害他人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孝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刘孝云负担。审判员 罗金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