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春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严龙与黄福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龙,黄福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春民初字第184号原告:严龙,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黄福儒,男,汉族,广州市黄浦区人,户籍地广州市黄埔区,现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龙诉被告黄福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龙于2015年8月17日以与被告黄福儒可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严龙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严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燕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