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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川执字第0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苑娇阳与苑冰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冰玉,苑娇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00090-1号申请执行人苑冰玉,女。被执行人苑娇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川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苑娇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苑娇阳将三个月子女抚养费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川民初字第015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卫军审判员  胡忠诚审判员  马庆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二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