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64号原告王某,务工。被告刘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向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