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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南南,庞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23号原告张南南,女,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锦绣富苑**号楼*单元***室。被告庞岩,男,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米沙子镇新粮国家储备库。原告张南南诉被告庞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殿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南南、被告庞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南南诉称,2007年6月12日,原、被告经德惠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庞森林,现年9岁。2008年10月22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11年9月30日原、被告到民政部门登记复婚。原、被告复婚后,夫妻感情仍然不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身体受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庞森林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共有按揭楼房一处(约20万元),座落在德惠市锦绣富苑39号楼4单元202室,面积约80平方米,原告要求分割该楼房,该楼房欠银行的按揭款要求依法平均承担。被告庞岩辩称,不同意离婚,因夫妻感情未破裂。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2日,原、被告经德惠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庞森林,现年9岁。本院认为,原告张南南要求离婚,被告庞岩不同意离婚。庭审时原告张南南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南南要求与被告庞岩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张南南150.00元,由原告张南南负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张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荣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