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3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首鸣、张斌弛与被告陕西德方长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首鸣,张斌弛,陕西德方长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469号原告:孙首鸣,男,199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西安市临潼区东大街***号。原告:张斌弛,男,199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西安市临潼区华清池小区*号。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潮益(系二原告外祖父、祖父),退休干部,住西安市临潼区碧云小区二排三号。被告:陕西德方长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白庙路中段伊顿公馆小区8号楼12901号。委托代理人:路征,男,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原告孙首鸣、张斌弛诉被告陕西德方长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首鸣、张斌弛于2015年8月18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孙首鸣、张斌弛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首鸣、张斌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0元,由原告孙首鸣、张斌弛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海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