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玉申与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古国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玉申,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古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玉申,男,生于1953年5月1日,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杨文元,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古国忠,男,生于1952年3月16日,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再审申请人刘玉申因与被申请人古国忠、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雅民终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玉申再审申请称,再审申请人曾向住所地政府组织请求过,属有时效中断的证据,二审无视借条真实证据,对原审程序违法不予纠正,显失司法公正。请求:1、依法撤销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4)雨城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和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雅民终字第535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刘玉申提供“借条”这一证据,是否还应当提供支付款项的关联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因此,“借条”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中古国忠向刘玉申出具35万元的“借条”,刘玉申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35万元已经支付,其在一、二审中对支付35万元的陈述也不一致,古国忠也对支付35万元予以了否认。因此,刘玉申应当承担举证未尽责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综上,一、二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玉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玉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 华审 判 员 刘 夏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果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