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0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东海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何文学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何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291-1号申请执行人东海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和平西路106号。法定代表人钟学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文学。东海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文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连仲裁字第3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海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查封了何文学所有的位于东海县颐湖园小区4号楼1单元502室房产。后被执行人何文学自动履行债务。2015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东海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对何文学所有的位于东海县颐湖园小区4号楼1单元502室房产的查封并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文学已履行完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4)连仲裁字第32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二、解除对何文学所有的位于东海县颐湖园小区4号楼1单元5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绪凡执行员 张 迅执行员 罗来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