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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魏民初字第458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牛某,魏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农民。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代理人牛某、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2008年12月24日生儿子张某丙,2011年11月29日生女儿张某丁。2014年6月我在内蒙打工,给被告打电话总是占线,我发现被告上网与他人聊天,我调出被告的通话记录,发现被告几乎天天与他人长时间通话,我问被告与谁通话,被告说是朋友,我要求被告说出朋友的名字,被告不说,因而我夫妻经常生气,2014年8月5日,被告回娘家不归。2014年8月10日至9月5日,我家曾托多人经过四次到被告家调解,被告才回到我家。2014年9月8日,我同被告到清丰县阳邵集开了一个服装店,被告仍上网与他人聊天,因而我夫妻又口角生气。2014年11月15日,被告锁住门带着现金离家出走,当天她把电动车放到北留固她妹妹家后,不知去了哪里。被告走时把一双儿女丢在家里,至今两个儿女由我抚养。综上,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和,经常口角生气,被告回娘家不归,叫回又离家出走,被告的行为已致我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能共同生活。为此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两个子女由我抚养,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一份、户籍证明复印件四份。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不抚养孩子,也不出抚养费,我的婚前嫁妆退还给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提交的证据有内容为寻人启示的照片一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农历12月27日典礼同居,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12月24日生儿子张某丙,2011年11月29日生女儿张某丁,两个子女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矛盾于2014年11月份开始分居。另查明被告的婚前嫁妆现留在原告家的有被柜一个、挂衣柜一个、被子二条、单子二个。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说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双方生育两子女,均未成年,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被告表示不抚养孩子,意见一致,应准许;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原告要求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被告表示不负担抚养费,意见不一致,且经调解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本案被告系农民,且无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根据河北省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10186元的标准,平均每月为848元;根据本案实情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被告应当负担两个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分,负担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按每月848元的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计算,即被告每月负担两个孩子的子女抚育费共计424元,故一个子女的抚育费应为每月212元,至该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关于被告现留在原告家中的嫁妆属于被告一方的财产,依法归被告所有,原告应当退还给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二、儿子张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每月负担张某丙的抚育费212元,至张某丙十八周岁为止,被告每半年向原告支付一次子女抚育费;三、女儿张某丁由原告抚养,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每月负担张某丁的抚育费212元,至张某丁十八周岁为止,被告每半年向原告支付一次子女抚育费;四、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将被告留在其家的个人财物被柜一个、挂衣柜一个、被子二条、单子二个退还给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洪港审 判 员  马光霞人民陪审员  赵建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玉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中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