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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8月18日以还需要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魏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及其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李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钱安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