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8月18日以还需要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魏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及其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李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钱安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