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长阳与南阳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阳,南阳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李长阳,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电力花园生活区。被告南阳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长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娟。被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中州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徐献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阳诉被告南阳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长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阳的撤诉请求。本案受理费544元,由原告李长阳负担。审判员 叶厚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