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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长阳与南阳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阳,南阳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李长阳,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电力花园生活区。被告南阳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长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娟。被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中州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徐献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阳诉被告南阳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长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阳的撤诉请求。本案受理费544元,由原告李长阳负担。审判员  叶厚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