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房文学、房晓波申请执行焦凤茹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1656号申请人房文学,男,汉族,70岁,农民,现在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房晓波,男,蒙古族,43岁,农民,现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焦凤茹,女,满族,51岁,农民,现在阿鲁科尔沁旗。申请人房文学、房晓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凤茹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焦凤茹存款10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永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敬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