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康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兆红与易少锋、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兆红,易少锋,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康民初字第200号原告:杨兆红,女。被告:易少锋,男。被告:戈伟,男。委托代理人:汤水根,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兆红与被告易少锋、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舒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兆红、被告易少锋、被告戈伟委托代理人汤水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兆红诉称,2013年4月17日,被告易少锋以资金周转困难在我处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7月17日,若逾期未还,被告支付60000元违约金并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从违约之日开始计算)。此300000元借款由戈伟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出具了担保书。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无果,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易少锋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至还清本金止;2、被告戈伟对被告易少锋应承担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易少锋辩称,借款属实,请求延期还款。被告戈伟辩称,担保属实,当时是出于朋友义气帮原告的忙才签的字,意思是我会协助原告追款,但这笔钱终究还是要易少锋去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被告易少锋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在原告杨兆红处借款300000元,由被告戈伟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出具了借条和担保书,借条上写明“今借到杨兆红人民币300000元是实。本笔借款借期为三个月,于2013年7月17日归还。如到期未归还借款,本人愿意支付陆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及2%的月息(从违约之日起开始计算)。本笔借款由戈伟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借款人:易少锋。担保人:戈伟。时间:2013年4月17日”。担保书上写明“我愿意为易少锋向杨兆红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整的借款事实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如易少锋逾期未归还所借的借款或无偿还能力时,我愿意归还杨兆红所借给易少锋的全部借款,并支付双方所约定的利息和赔偿所约定的违约金。我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贰年。担保人:戈伟。时间:2013年4月1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亦未支付利息,至今尚欠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杨兆红、被告易少锋、被告戈伟的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和担保书为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易少锋在原告杨兆红处借款,双方遂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现借款已逾期,被告理应偿还借款,故对原告杨兆红要求被告易少锋偿还借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在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范围内予以支持,超过四倍范围内予以调整,故截至2015年8月7日,被告易少锋应支付利息134857元(计算清单附后)。被告戈伟为被告易少锋的借款向原告杨兆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亦应按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易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杨兆红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134857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7日止,以后利息亦按上述方法计算,息随本清)。二、被告戈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7822元,减半收取3911元,由被告易少锋、戈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舒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