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朱玉鹏与刘文进、张寿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玉鹏,刘文进,张寿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朱玉鹏,私营业主,被申请人:刘文进(曾用名刘文俊),私营业主。被申请人:张寿芳,私营业主,系被申请人刘文进之妻,申请人朱玉鹏因被申请人刘文进、张寿芳怠于偿还借款,于2015年0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文进、张寿芳的银行存款34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文进、张寿芳的银行存款34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顶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於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