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汕头市升平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与刘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升平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刘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升平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郭捷源,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鹰,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升平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中法民二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公安车辆管理所、房地产档案馆、工商行政管理局、证券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1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福 明审 判 员 郑 伟 斌代理审判员 卢 俊 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柯妙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