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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振彬与冯娟、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彬,冯娟,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778号原告:张振彬。被告:冯娟。被告:杨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彬诉被告冯娟、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彬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79元,减半收取5489.5元,由原告张振彬负担。审 判 长  汤 恍代理审判员  谭谦悦人民陪审员  叶灿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惠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