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振彬与冯娟、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彬,冯娟,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778号原告:张振彬。被告:冯娟。被告:杨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彬诉被告冯娟、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彬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79元,减半收取5489.5元,由原告张振彬负担。审 判 长 汤 恍代理审判员 谭谦悦人民陪审员 叶灿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惠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