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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03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洁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蓝钻胡杨装饰材料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蓝钻胡杨装饰材料经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03448号原告:李洁,女,汉族,1990年10月6日出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新疆纪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蓝钻胡杨装饰材料经销部。经场所: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凯城1号楼B+8073、B+8075,经营者:蒋铸。委托代理人章闵,新疆库尔勒市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洁与被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蓝钻胡杨装饰材料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洁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洁负担。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