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09号原告夏某某被告段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认定,原告夏某某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75号。在近四年的时间内,原告夏某某的工作所在地为苏州思达博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常居住地为苏州市沧浪区葑门路288号205室。2015年6月28日,被告段某某因吸食冰毒和麻果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现羁押在湖北省襄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应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王润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