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务农,住贵州省桐梓县松坎镇。委托代理人张建生,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凤冈县何坝镇。委托代理人廖万福,凤冈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8日以被告黄某涉嫌重婚,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王某基于被告黄某涉嫌重婚,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吕 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剑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