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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申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黄志祥、颜文湘等与西林县八达镇八达村上渭芒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64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志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颜文湘。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蒙志益,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林县八达镇八达村上渭芒屯。代表人:李春福,该组组长。再审申请人黄志祥、颜文湘与被申请人西林县八达镇八达村上渭芒屯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志祥、颜文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杨家杰审判员朱燕峰代理审判员熊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陈品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