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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小红诉长治市长报新闻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治市新颖公交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翼城县元祥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红,长治市长报新闻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治市新颖公交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翼城县元祥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李小红,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长治市城区红十字会职工。被告长治市长报新闻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兴路电力宾馆对面。法定代表人侯长霞,职务总经理。被告长治市新颖公交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英雄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刘红伟,职务经理。被告翼城县元祥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翼城县北关东门城下路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西路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红诉被告长治市长报新闻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治市新颖公交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翼城县元祥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遗漏重要被告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1元(原告缓交11781),减半收取5890.5元,由原告李小红承担。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冀永虎审判员  靳成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