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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77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3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6日支付15000元(已履行),余款在2015年9月到2016年2月,每月月底支付2000元,2016年3月底前支付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27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